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
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4)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5)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
党的委员会的任期
党的各级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党章第十三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作了原则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委员会的换届
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是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途径。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办事。
党的选举制度
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它包括党内进行选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有关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些规定,对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选举方式
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党内选举的程序
党内选举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党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职权的主体。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必须保证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候补代表
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其产生办法与正式代表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但在会议期间只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党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设立候补代表。
特邀代表
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有贡献、有威望的同志。确需设特邀代表的,由党的委员会提出特邀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以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
列席人员
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直属党委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换届选举的原则
按照党章规定的制度进行换届选举。主要是:一是要严格党章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党的各级委员会。二是每届当选的代表和委员要有一定数量的更新,这样才能把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中成长起来的优秀分子及时补充进去。三是民主推荐候选人,其名单必须由党员或代表提出,并经党员或代表充分讨论,不能由上级或某个人指定。四是采取各种有利于表达选举人意志,保护选举人积极性的选举方式,如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等。
代表产生的程序
代表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实际工作步骤。主要是:(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20%以上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听取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选举权
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要切实保障党员和党员代表的选举权,反对强加于人,防止少数人包办选举或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所选的人,只要是选举范围内有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干涉。决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于有上述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制裁。党员和党员代表,必须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选举权。被选为某一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党员,应该反映自己所代表的党员和组织的意愿。候补代表、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有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不能行使选举权。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
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各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都应成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2)组织代表审议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3)提出并组织代表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4)提出需提交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建议人选,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主持大会选举。(5)起草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6)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代表资格审查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党章规定和有关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被选举权
党员有被选举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被选举权,要将被选举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作为党员和党员代表本身,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被选举权。当自己落选时,要注意尊重选举人的意志。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没有被选举权。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有被选举权。持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因为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单位,在现所在单位没有被选举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团(组)
党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日常活动的组织形式。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少的有百余名,多的有数百名。为了便于讨论问题、组织活动,使代表大会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党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代表分编成若干个代表团(组)。划分代表团(组)的原则:(1)一般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团(组),也可以按地区、系统或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代表团(组)。个别代表人数较多的选举单位可在代表团内划分若干分团或讨论组;代表人数较少、编不成一个代表团(组)的选举单位,可将几个工作性质相近的选举单位的代表合编为一个代表团。(2)列席人员一般应同所在单位、地区或系统的代表编在同一个代表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单独编组,由大会组织活动。代表团的划分,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大会筹备机构提出建议,经党的委员会确定。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是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核心,一般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组成。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主席团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不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设立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酝酿候选人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2)主持主席团全体会议和主席团日常工作,主持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3)听取大会预选结果的汇报,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提出正式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提交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4)根据大会正式选举结果,分别提出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人建议名单,提交主席团讨论通过。(5)研究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酝酿讨论,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