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教学经费来源和实验材料采购渠道的增多,为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课题。为了避免浪费,提高本院实验经费的利用率,确保本院各学科实验的顺利开出,推进本院实验教学改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按学院制定的《实验教学消耗材料申报表》认真填报本学期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上报学院审批。
第二条 审批后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是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的依据。学院将严格按照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组织统一采购。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由学院组织包括实验中心主任在内的招标委员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和到校区资产办领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 招标采购,由招标委员会组织经销商,报价、竞标。到校区资产办领取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需经学院教科研办公室、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计划外需购置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学院教科研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自行采购或到校区资产办领取。
第五条 统一招标采购的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学院教科研办公室负责同经销商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条 实验中心经办人员购回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送交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只能用于教学,不能挪做它用。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管理,确保教学用实验材料不流失。
第八条 在实验材料的采购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第九条 实验中心要随时了解掌握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管理效果好的实验技术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进行适当批评或处罚。